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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發展應與人權保障取得平衡:DSET受邀出席國家人權委員會AI與人權論壇

科技、民主與社會研究中心(DSET)受邀出席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上(7)月12日主辦之「人權同行,AI無虞:AI x人權趨勢論壇」,由賴又豪海外研究員分享對AI與人權相關議題。他在會中指出,臺灣在制定AI相關法規時,應充分考量人權保障與科技發展之間的平衡,並借鑑國際經驗,制定出既能促進科技進步又能保障人權的法律框架。

賴又豪指出,AI與人權的討論分為三個部分。首先關注AI技術對人權的影響,特別是資料訓練中的偏見和歧視問題。接著,當AI做出不公平決策時,人們往往難以挑戰其背後的算法邏輯,這也引發可追溯性和透明度的問題。最後,探討AI在應用中的具體問題,例如AI應用程序中的偏見和歧視,以及其可能帶來的安全漏洞和數據洩露風險。

賴又豪研究員分享(圖片來源:本中心)

賴又豪提到,隨著 AI 使用的普及,這些問題對個人隱私和資訊安全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當AI系統被大量依賴時,若系統存在漏洞,會加劇對社會的潛在影響,尤其是在資料洩露被有心人士利用時,可能會造成廣泛的詐騙或政治操弄。

同時,賴又豪也分析了歐盟AI法案(AI Act)的相關規範,指出其中一些潛在的局限性和實施挑戰。他特別關注即時遠端生物辨識技術在執法和國家安全中的使用,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技術可能會被濫用,從而侵害個人隱私和人權。舉例來說,即時生物辨識技術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是禁止的,但若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可能會被豁免,這使得這些技術在某些情況下仍能被使用,帶來潛在的風險。

賴又豪研究員分享(圖片來源:本中心)

而在演講尾聲,賴又豪提到臺灣在制定AI相關法規時,應充分考量人權保障與科技發展之間的平衡,並借鑑國際經驗,制定出既能促進科技進步又能保障人權的法律框架。他強調,臺灣在未來的科技偵查法和反詐騙法中,應更詳細地規範AI技術的使用,確保這些技術不會被濫用,同時保障公民的隱私和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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