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SET海外研究員易大為與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馬鈺婷,於今年四月在萬國法律雜誌共同發表合著專論〈非經濟目標與國際貿易規範:對我國離岸風電政策的啟示〉,分析歐盟在WTO對我國提出的訴訟,並比較各國以「能源安全」、「緊急狀態」為由推動的各向產業政策所遭遇的國貿法挑戰,藉此評估未來台灣在符合國貿規範前提下的政策選項。
台灣於2018年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希望培育本土供應鏈,使台灣成為亞太離岸風電市場的技術輸出重鎮。但2024 年 7 月,#歐盟 正式向 #WTO 控告台灣國產化政策違反國際貿易規則,這也是台灣自 2002 年加入WTO以來,首次成為被告。台灣隨後調整政策,放寬國產化要求。作者解析本起訴訟,探討相關政策在 WTO 規則下,非經濟目標的容許條件、審查步驟與適用範圍,並評估符合國際法前提下的政策選項 。
案例分析與國際規範評估
該文以我國離岸風電政策為例,藉由爬梳 Chinese Taipei—Offshore Wind Installations (EU) 一案基本事實與所涉規範,探討在以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of 1994 (GATT) 為核心的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下,非經濟目標的容許條件、審查步驟與適用範圍,並評估符合國際法前提下的政策選項 。同時,文章也比較分析各國推展非經濟目標的政策模式,包含近年美國(拜登政府時期)與歐盟等國在能源轉型與強化供應鏈韌性背景下所採取的管制手段與規範趨勢。
文章指出,當前世界各國在因應氣候變遷、應對地緣政治變化,以及處理人工智慧發展帶來的風險時,都不乏透過關稅、政府補貼、投資與出口管制等經濟工具來推展非經濟政策目標(non-economic policy objective)的實踐。然而,這類做法在實務上引發諸多貿易爭端。尤其,在新興科技與氣候政策領域,近年來各國為了減少碳排放、加速能源轉型,乃至於強化供應鏈韌性所推動的多項措施,都遭遇國際貿易法的挑戰。
台灣的制度建構與政策考量
回到臺灣來看,在《氣候變遷因應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立法通過後,我國已於制度層面確立能源轉型與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政府為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扶持潔淨能源與產業發展,並達成公正轉型等規範要求,無可迴避將倚賴財政支持(例如:補貼、貸款、租稅優惠)與貿易限制(例如:關稅、投資與出口管制)措施。從整體政策擘劃、法制設計、到具體行政決定的過程中應如何嵌入國際經貿法分析,盡可能降低違反國際規範的風險,是這篇論文的核心關懷。
本文發現,法制發展相對成熟的歐盟與美國於推展非經濟目標之際,不乏運用大量政府補貼及在地內容要求的實踐。然而,這類作法都恐有違國民待遇原則(Article III:4),並與GATT一般例外條款(Article XX)所揭示的歧視禁止原則相抵觸;此外,針對歐盟將原因應COVID-19、俄烏戰爭等「緊急事件」的暫時性立法與過渡機制轉化為推動長期產業發展的政策工具,以及美國對於「能源安全」的廣泛主張和運用經濟緊急權力推展氣候政策的實踐,兩位作者共同指出,這些作法不僅凸顯比較法上對於「安全」概念的膨脹,也反映了當前各國廣泛援引緊急與例外法制推行產業政策的發展趨勢。
國貿法下一般與安全例外條款之可適用性探討
值得注意的是,從國際貿易法的角度來說,能源安全的主張涉及一般(Article XX)與安全例外條款(Article XXI)的適用,其中的區別實益更在於前者應通過歧視禁止、比例原則的嚴格檢驗,對於政策推行手段與具體執行方式存在細緻要求;後者則不問政策措施是「如何」被推行,且會員國於解釋上享有相當判斷餘地,適用上相對寬鬆。
即便如此,安全例外條款的適用關鍵仍繫於「基本安全利益」的詮釋,恐仍有待各國透過政策實踐與政治協商持續凝聚共識。對於臺灣來說,未來政府在推動能源轉型、強化韌性,乃至提升半導體研發製造量能等非經濟目標之際,無可避免將於一定程度仰賴經濟安全、能源安全、科技自主等政策主張,如何平衡能源穩定供應、內國產業發展、國家安全與國際法遵循,有必要持續留意比較法上的規範趨勢與制度實踐,才能夠在合於國際規範的前提下尋求最適的政策選項。
共同作者馬鈺婷律師:https://www.taiwanlaw.com/cht/team_detial.php?serial=172
萬國法律雜誌:https://www.taiwanlaw.com/cht/bim_detial.php?serial=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