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25年8月29日作成最新判決,認定川普以總統緊急權力作成的對等關稅措施為違法無效。DSET經濟安保組海外研究員易大為、政策分析師魏辰安出版最新報告《川普全球關稅爭議:貿易法庭、國會與後續憲法挑戰》,分析川普全球關稅背後的一系列法律爭議,及其對台灣對美貿易談判的可能影響。報告指出,川普一系列關稅遭法院認定無效在預期之中,但目前裁判生效日期都被推遲,因此現階段來說,川普關稅談判與對等關稅措施效力都將持續。即便最終關稅失效,川普政府仍有多項其他政策工具可運用,只是實施時將面臨更多限制。對台灣而言,現階段仍宜持續積極與美方談判磋商,尤其應聚焦半導體相關的產品關稅談判;若與美方達成協議後,也應留意美國國會與法院的可能發展與變數。

報告指出,川普全球關稅政策從公告、暫緩、展延到回歸,不僅因白宮態度多次反覆而難以預測,相關政策的後續發展與效力更因背後的法律爭議而繫於諸多不確定。今年五月下旬,美國國際貿易法庭(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以「逾越權限」(acted ultra vires)為由,宣告川普援引總統緊急權力所施加的系列關稅為違法無效;經川普政府上訴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於上週再度宣告緊急權力關稅為違法。

CAFC最新判決認定:IEEPA未授權大規模關稅

報告分析判決內容指出,綜觀CAFC最新作成的判決當中多數意見(7-4)所持理由,似認為所有以《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of 1977, IEEPA)為依據的關稅措施都存在違法(憲)疑義。主要原因在於:

  1. 國會授予總統關稅權力多半會明確使用「關稅」、「稅」等字眼(e.g., tariff, duty, tax, levy, etc.),而IEEPA整部規範中都沒有存在此等語言;
  2. 國會授予總統關稅權力向來會要求總統遵循特定的程序與實體要求,而IEEPA當中並沒有任何類此程序機制或誡命。

該判決作成同時,CAFC基於衡平考慮將裁判生效日推遲至今年10月14日。日前,川普政府已經提出上訴,該案預期將進一步送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報告作者解釋,本報告定位為一篇客觀的法律解析(legal explainer),旨在從美國法的視角,系統性地梳理川普全球關稅政策所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憲政挑戰,以及鑲嵌於其中的制度運作爭議。架構上,報告區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記述並彙整相關政策發展的重要時點,包括川普援引總統緊急權力施加關稅的政策公告、相關訴訟的提出,以及法院裁判的作成等;第二部分則逐一就各項問題分析其中的法律爭點、憲法疑義,以及潛在的政策影響。

透過分析相關案件,本報告發現:環繞在川普緊急權力關稅的一系列法律爭議看似戲劇性,實則並非那麼不可預期。原因在於,川普政府援引 IEEPA 施加大規模關稅的作法,不僅偏離行政部門的長期實踐,相關法律主張更隱含高度的訟爭風險。當前繫屬於美國內國法院的多起訴訟案件不僅挑戰川普寬泛的緊急權力主張,更可能動搖其整體關稅政策所依附的法律基礎。換句話說,若法院最終認定總統的權力行使逾越權限,或者因其他理由淪為違法無效,都將導致所有以緊急權力作為依據的關稅措施頓失所憑。

即便全球關稅違法,川普仍有其他政策工具

然而,針對判決對現行貿易談判的影響,作者提醒:即便川普政府最終敗訴,現行貿易法規仍然為其重啟關稅政策提供諸多選項,例如《貿易法》第122條、第301條、《貿易擴張法》第232條,乃至《關稅法》第338條等;不過,與經由總統緊急權力作成的關稅不同,這些可能的替代方案都在實體與程序方面設有一定限制。

這意味著,假如川普嘗試另循其他法律途徑重啟部分關稅措施,將面臨更多的行政程序制約,難以再如援引緊急權力一般恣意而不受限制;換言之,在此類貿易專法的適用之下,可以期待華府關稅政策將改以更為有序且可預期的方式推出,並對稅率、期間、適用對象與範圍設置更為明確的界限。

台灣現階段仍宜與美方持續積極談判

對臺灣來說,即便對等關稅最終可能淪為無效,現階段仍宜持續積極與華府進行貿易磋商。理由在於:

  1. 雖然CIT與CAFC的判決雙雙宣告對等關稅違法無效,但二者皆推遲了裁判生效日期;換言之,對等關稅措施目前仍為有效,也仍為川普政府談判過程中積極運用的槓桿。
  2. CAFC作成的最新判決並沒有直接處理川普對巴西祭出的懲罰性關稅,以及對印度課徵的「次級關稅」,似保留川普援引IEEPA施加制裁性質關稅的空間。
  3. 縱使以IEEPA為基礎的對等關稅被法院宣告違法(憲),川普政府仍有其他政策工具可資運用。川普若選擇回歸貿易專法、依循長期實踐,法律爭議將大幅減低,不過對臺灣的實質影響未必較小。
  4. 各方爭取協議的動機並不僅止於以 IEEPA 為基礎的關稅措施。以臺灣、日韓與歐盟為例,依《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加徵的產品關稅影響實則更為廣泛。因此,若各國因 IEEPA 關稅遭美國內國法院宣告違法而選擇退出談判,亦將一併喪失就第232條關稅談判的空間。

台灣與美方達成協議後,仍應留意美國國會與法院變數

最後,我國若與川普政府達成關稅協議後,仍應注意該協議在美國法律體系當中的效力仍然可能繫於美國國會與法院的雙重變數:

  1. 協議相關內容不僅可能尚需經過美國國會授權,而可能因美國國會政局變化或背後牽涉的法律爭議而在審議過程中遭致修改或擱置;
  2. 縱使川普政府刻意繞過國會,只要美方對臺的「對等關稅」不是回歸4月2日以前的稅率,且其法律基礎仍建構在總統緊急權力之上,則相關法律爭議所帶來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依舊存在,而有持續關注必要。